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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guī)模印花稅的買賣合同計稅依據,可以用:主營業(yè)務收入+主營業(yè)務成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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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你好,是不可以這樣處理的
買賣合同計稅依據,按買賣合同的合計金額。
主營業(yè)務成本,與購進的合計金額沒有必然相等的關系?
2024 10/22 16:27
84785014
2024 10/22 16:29
那就是用采購合同的金額+銷售合同的金額做合計就好嗎?
鄒老師
2024 10/22 16:30
你好,是的,是這樣的?
84785014
2024 10/22 16:38
如果6月簽的合同,7才履行具體的業(yè)務,這部分合同金額是不是應該算在七月印花稅內?
鄒老師
2024 10/22 16:39
你好,不是的。印花稅是按合同簽訂情況申報,而不是按履行合同情況來申報的?
84785014
2024 10/22 16:41
老師,那假如6月簽訂的合同,7月才收到,已經錯過6月申報期,可以計算到7月嗎?
鄒老師
2024 10/22 16:41
你好,正常情況是不可以的,因為稅款的 所屬期不對。
84785014
2024 10/22 16:44
老師,如果此類情況已經發(fā)生了,該怎么申報計算計稅依據呢?
鄒老師
2024 10/22 16:47
你好,就是簽訂合同的次月,就按合同簽訂情況,統(tǒng)計計稅依據的金額啊。(需要做到及時,而不是隨意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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