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我們跟香港A公司簽合同發(fā)貨給馬來B公司,報關單我們是發(fā)貨人,馬來B公司是收貨人,提單上香港A公司是發(fā)貨人,馬來B公司是收貨人,收匯是香港A公司打款,請問這種情況出口發(fā)票開具的話收貨人是香港A公司還是馬來B公司?可以申請出口退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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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1.關于出口發(fā)票開具的收貨人:通常情況下,出口發(fā)票應與報關單信息保持一致。在報關單中發(fā)貨人是你們公司,收貨人是馬來 B 公司,那么從一致性和業(yè)務實際流向的角度出發(fā),出口發(fā)票開具的收貨人應是馬來 B 公司。
2.關于是否可以申請出口退稅:出口貨物在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范圍內。報關離境。從描述看貨物已報關離境發(fā)給馬來 B 公司,這一點符合。財務上已作出口銷售處理,即有相應的銷售記錄和核算。已收匯。雖然是香港 A 公司打款,但如果能夠證明香港 A 公司與馬來 B 公司之間存在合理的代理關系或其他符合商業(yè)邏輯的關系,并且這種收匯行為與該筆出口業(yè)務直接相關,也是有可能滿足收匯條件的。一般來說,如果滿足以下條件可以申請出口退稅:如果香港 A 公司與你們公司、馬來 B 公司之間存在明確的合同約定或其他書面證明材料,能夠清晰解釋這種業(yè)務模式和收匯安排的合理性,并且符合稅務機關對于出口退稅的其他要求,那么是可以申請出口退稅的。
08/07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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