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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式軟件銷售額=嵌入式軟件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成本×(1 成本利潤率)]這個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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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聯(lián)合發(fā)出《關于嵌入式軟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92號,對嵌入式軟件銷售增值稅退稅政策再次予以明確。通知規(guī)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網(wǎng)絡、計算機硬件和機器設備等一并銷售其自行開發(fā)生產(chǎn)的嵌入式軟件,分別核算嵌入式軟件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的銷售額,可以享受軟件產(chǎn)品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凡不能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不予退稅。”
嵌入式軟件銷售額=嵌入式軟件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是指,銷售自產(chǎn)(或外購)的計算機硬件與機器設備的實際生產(chǎn)(或采購)成本。
成本利潤率是指,納稅人一并銷售的計算機硬件與機器設備的成本利潤率,實際成本利潤率高于10%的,按實際成本利潤率確定,低于10%的,按10%確定。
稅務機關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嵌入式軟件的即征即退稅額,并辦理退稅:
即征即退額=嵌入式軟件銷售額×13%-嵌入式軟件銷售額×3%
根據(jù)財稅[2008]92號規(guī)定,嵌入式軟件生產(chǎn)企業(yè)應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一)軟件、硬件收入分別核算:
企業(yè)進行會計處理時,必須分別核算嵌入式軟件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能享受軟件退稅政策。
(二)嚴格按照公式計算確定即征即退軟件銷售額
嵌入式軟件銷售額應根據(jù)嵌入式軟件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成本×(1+成本利潤率)來確定,實際成本利潤率高于10%的,按實際成本利潤率確定,低于10%的,按10%確定。
由于即征即退軟件銷售額按上述公式計算確定,因此,原財稅[2006]174號規(guī)定的“按照軟件成本占軟、硬件總成本的比例確定即征即退軟件收入,享受有關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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