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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附列資料二中“其他應做進項稅額轉出的情形”包括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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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無法在附表二進項稅轉出的事項中列示的事項。
2018 04/08 13:38
84784958
2018 04/08 14:12
例如呢?
江老師
2018 04/08 14:20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23欄為“其他應作進項轉出的情形”,反映除《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14-22欄明確列舉的進項稅額轉出情形外,其他應在本期轉出的進項稅額。營改增后“其他應作進項轉出的情形”出現(xiàn)兩種常見情形,均與不動產分期抵扣進項稅額有關。
1.購進貨物或服務轉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案例]某一般納稅人2016年6月購入一批貨物,取得專用發(fā)票,注明金額為100萬元,稅額為17萬,已于當月認證抵扣。后用途改變,于2016年8月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根據第15號公告第五條規(guī)定:“購進時已全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和服務,轉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進項稅額的40%部分,應于轉用的當期從進項稅額中扣減,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并于轉用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所以該一般納稅人在2016年8月需要將已抵扣的17萬進項稅額的40%,即6.8萬元做進項轉出,填入“其他應作進項轉出的情形”,待轉用起的第13個月再行抵扣。
2.不動產轉用于不得抵扣進項的項目
根據第15號公告第七條規(guī)定,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fā)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不動產凈值率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其中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小于或等于該不動產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應于該不動產改變用途的當期,將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從進項稅額中扣減;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大于該不動產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應于該不動產改變用途的當期,將已抵扣進項稅額從進項稅額中扣減,并從該不動產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扣減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與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差額。
[案例]2016年5月1日,某納稅人購買了1座樓辦公用,金額1000萬元,進項稅額110萬,正常情況下應在2016年5月抵扣66萬元,2017年5月再抵扣44萬元。在2017年4月將該辦公樓改造,專用做員工食堂。
假設轉用時該不動產凈值為800萬,凈值率為80%,則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為88萬,大于已抵扣進項稅額66萬,此時應將抵扣的66萬做進項轉出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23欄為“其他應作進項轉出的情形”。如果轉用時該不動產凈值為500萬,凈值率為50%,則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為55萬,小于已抵扣的進項稅額66萬,此時將55萬轉出即可,也是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23欄為“其他應作進項轉出的情形”。待抵扣進項稅額按相應的規(guī)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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