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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17年4月15日,張某應聘到甲公司工作,每月領取工資3500元,直至2018年1月15日甲公司方與其訂立書 面勞動合同。根據(jù)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甲公司應依法向張某支付未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工資為 ( )。正確答案,8個月我總算9個月5,6.7.8.9.10.11.12.1個月 是嗎

84785029| 提問時間:03/21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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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霞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初級會計師
你好,張某于2017年4月15日開始在甲公司工作,但直到2018年1月15日甲公司才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張某從2017年4月15日開始工作,到2017年5月15日滿一個月,但甲公司未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從2017年5月16日開始,甲公司應當每月向張某支付二倍的工資,直至2018年1月15日雙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止。 計算張某應得的未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工資: 從2017年5月16日至2017年4月30日(因為4月15日是張某開始工作的日子,所以4月剩余的天數(shù)是16天),這段時間內(nèi)張某應得二倍工資的天數(shù)是16天。 2017年5月整個月,張某應得二倍工資。 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15日,張某也應得二倍工資。 由于題目中只詢問了未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工資,且張某每月領取工資3500元,我們只需計算超出一個月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額外一倍工資。 從2017年5月16日至2018年1月15日,共有8個月零1天(因為5月剩余16天,算作一個月零1天)。 因此,甲公司應依法向張某支付的未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工資為: 3500元/月 × 8個月 + 3500元/月 ÷ 30天 × 16天 = 28000元 + 1866.67元 = 29866.67元。 所以,甲公司應依法向張某支付未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工資為29866.67元。
03/21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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