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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白酒生產(chǎn)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7 年 8 月份銷售白酒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 80 萬元,收取包裝物押金 2.34 萬元。當(dāng)月沒收 3 個月前收取的逾期未退還的包裝物押金 5.4 萬元。已知增值稅的稅率為 17%,則該白酒生產(chǎn)企業(yè) 2017 年 8 月應(yīng)納增值稅(  )萬元

84784974| 提問時間:2023 11/12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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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微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初級會計師,稅務(wù)師
您好,對銷售除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類產(chǎn)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 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yīng)并入當(dāng)期銷售額征收增值稅,逾期沒收的押金不再納稅。該白酒生產(chǎn)企業(yè) 2017 年 8 月應(yīng)納增值稅=80×13%+2.34/(1+13%)×13%
2023 11/12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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