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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fā)運,債務人收到,但尚未付清全部價款,出賣人可以取回標的物不?

84785027| 提問時間:2023 08/24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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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疆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fā)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
2023 08/25 00:40
南疆老師
2023 08/25 00:41
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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