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在破產法中說如果買受人破產+繼續(xù)履行合同,買受人的管理人未依約支付價款或者履行相應的義務,或者將標的物出賣,出質,做不當處分的,有權要求買受人的管理人返還其標的物,而在出賣人的取回權中說出賣人在貨物到達管理人之前通知管理人要取回標的物的,可以取回,不及時行使取回權的,在標的物到達管理人后,不可取回。那出賣人在賣出自己的貨物后,買受人的管理人未依約支付價款,且標的物已經到達買受人的管理人的,出賣人能否取回?

84785002| 提問時間:2023 08/17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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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同學你好 這個可以的哦
2023 08/17 10:30
84785002
2023 08/17 10:33
在出賣人的取回權中說出賣人在貨物到達管理人之前通知管理人要取回標的物的,可以取回,不及時行使取回權的,在標的物到達管理人后,不可取回。那這個不可以取回說的是什么意思?
樸老師
2023 08/17 10:37
《企業(yè)破產法》第39條的規(guī)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fā)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84785002
2023 08/17 10:41
我知道,我只是覺得這個規(guī)定和買受人破產%2b繼續(xù)履行怎么是沖突的呢?就是你這個在途的可以取回,到達后就不可取回了,但是你不是也說了嗎?買受人破產%2b繼續(xù)履行里面,即使貨物到達后依舊可以取回,那是為什么?為什么一會兒說可以取回一會兒又說不可以?
樸老師
2023 08/17 10:47
同學你好 出賣人對在運途中標的物未及時行使取回權,在買賣標的物到達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運途中標的物取回權的,管理人不應準許
84785002
2023 08/17 11:03
所以你一會兒說可以取回,一會兒又說不可以取回,我問的就是這個問題啊,是不是出賣人未及時行使取回權不可以取回,但如果貨物到達后,買受人做了不當處分,即使出賣人未及時行使取回權依舊可以取回?
樸老師
2023 08/17 11:08
出賣人只能在對方未收到貨品之前行使取回權,但多數人以為,取回權的行使不該受此約束,只需買受人在未收到貨品亦未付清貨款,不論付款期限是否已到、被宣告破產,取回權即告建立。
84785002
2023 08/17 11:11
那你第一個回答的說可以取回是什么情況?
84785002
2023 08/17 11:13
那個明明就是貨物到了但是買受人未及時付款,還將出賣人的貨物不當處理了,那出賣人就取不回了啊
84785002
2023 08/17 11:14
為什么幾次說的都是矛盾的呢?我不懂的點就在這里啊
樸老師
2023 08/17 11:17
在出賣人的取回權中說出賣人在貨物到達管理人之前通知管理人要取回標的物的,可以取回,不及時行使取回權的,在標的物到達管理人后,不可取回
84785002
2023 08/17 11:19
那為啥和買受人破產%2b繼續(xù)履行里說的不一樣?不都是一樣的情形嗎?
樸老師
2023 08/17 11:30
交付前產生的歸出賣人,交付后產生的歸買受人。 所有權保留特約的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后仍保有所有權,買受人在交清最后一筆貸款后始得到標的物所有權。那么在標的物交付后至交清最后一筆款項前的這一段期間內,標的物所產生的孳息應歸買受人所有,而不是歸出賣人(所有權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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