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我不太懂這個,為什么只有當審計程序本身與特定風險相關時,擴大審計程序的范圍才是有效的呢?

84784972| 提問時間:2023 06/28 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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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君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律師從業(yè)資格,稅務師,中級經(jīng)濟師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請稍等
2023 06/28 06:47
廖君老師
2023 06/28 06:55
您好,比如我們審計應收賬款的真實性,通過擴大函證范圍是有效的,但如果我們在倉庫是進行大范圍的盤點,這個根本不相關,也無法驗證應收賬款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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