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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6%,每月月初發(fā)放上月工資,2018年12月1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貸方余額為33萬元。該企業(yè)2018年12月發(fā)生職工薪酬業(yè)務如下:(1)5日,結算上月應付職工薪酬33萬元,其中代扣代繳的職工個人所得稅1.5萬元,代扣為職工墊付的房租0.5萬元,實際發(fā)放職工薪酬31萬元。(2)31日,企業(yè)以其生產的M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fā)放給車間生產人員。該批產品不含稅的市場售價為50萬元,實際生產成本為40萬元。(3)31日,對本月職工工資分配的結果如下:車間生產人員14

84784994| 提問時間:2023 02/04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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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甲企業(yè)2018年12月發(fā)生的職工薪酬業(yè)務如下: (1)5日,結算上月應付職工薪酬33萬元,其應納稅款項為1.7萬元(33萬元*16%-1.5萬元-0.5萬元),應付職工薪酬31萬元。 (2)31日,企業(yè)以其生產的M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fā)放給車間生產人員,該福利實際價值50萬元,應納稅額為8萬元(50萬元*16%); (3)31日,對本月職工工資分配的結果將14295元作為職工薪酬發(fā)放,應納稅款項為2287元(14295元*16%)。 此外,應將上述增值稅納入當期納稅申報,其繳納的增值稅合計為10987元(1.7萬元+8萬元+2287元)。
2023 02/04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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