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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1年11月有關生產經營業(yè)務如下所述當月購進原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金額50000元,增值稅額6500元,支付購進原材料運費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運輸1000元增值稅額90元支付裝卸費,取得的普通發(fā)票注明裝卸費1000元款項已用銀行存款支付,改材料當月驗收入庫 (三個空)

84784985| 提問時間:2023 02/02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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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惠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一)本事項應當納稅人向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 (二)本次支付的購進原材料應加入本月的進項稅額,總和為:50000+1000+6500+90=56590元。 (三)本月的增值稅應稅額為:本月應稅總額56590元×17%=9599.3元。 拓展知識: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在購進貨物、勞務等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普通發(fā)票等,可以用來抵扣或減免銷項稅額的稅款,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稅項目銷售期間取得的稅控發(fā)票、收據及其他憑證,記載的金額即為進項稅額。
2023 02/02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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