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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1:A公司2019年宣布高管現金激勵計劃,若2021年收入達到2019年收入的110%,則高管可以獲得超出110%部分收入的3%作為現金激勵,也就是說獎金總計(2021年收入-2019年收入*110%)*3% 條件2:2021年收入考核后,獎金總計300萬元 條件3: 2020年公司分紅,在分紅時沒有考慮到2021年還可能有一筆現金激勵需要發(fā)放,導致2021年沒有錢可以發(fā)放300萬獎金 請問:在條件3的情況下,公司應如何處理?謝謝!

84784991| 提問時間:2023 02/01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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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lla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稅務師,審計師,初級會計師
同學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2023 02/01 15:34
84784991
2023 02/01 15:36
謝謝,麻煩您解答
Stella老師
2023 02/01 17:19
需要調整下2020年的報表 作為前期差錯更正 補提一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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