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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2019年已繳了企業(yè)所得稅50萬元甲公司在A,B兩國設有分支機構,在A國機構的后所得為28萬元,A國所得稅率為30%,在B國機構的后所得為24萬元,B國所得稅稅率為20%,在A、B兩國已分別繳納所得稅12萬元,6萬元,假設在A、兩國應稅所得額的計算與我國稅法相同,公司匯總時選擇“不分國不分項"方式,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要求:運用企業(yè)所得稅相關政策,分別進行相關項目的年度納稅調整,計算甲公2019年應補繳的企業(yè)所得稅稅額

84785006| 提問時間:2023 01/13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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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計算機高級
根據(jù)企業(yè)所得稅政策,甲公司按照“不分國不分項"方式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適用的抵免規(guī)定為:非居民企業(yè)取得的境外所得,應稅所得額減去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后,再按照本國稅率計算,減去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的額度不得超出綜合全國稅率的3倍。 根據(jù)以上情況,甲公司2019年應補繳的企業(yè)所得稅稅額可以這樣計算:A國稅額=28萬x30%-12萬=6萬,B國稅額=24萬x20%-6萬=3.6萬,總稅額=9.6萬,由于公司抵免境外所得稅額未超出綜合全國稅率的3倍,因此,甲公司2019年應補繳的企業(yè)所得稅稅額為9.6萬元。 拓展知識:針對企業(yè)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如果分支機構主要產生的是投資收益和一般商業(yè)收入,則可以在一定時期內實行減免政策,從而達到減輕企業(yè)稅負的效果。
2023 01/13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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