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項銷售合同,合同中訂明甲公司應在2017年8月銷售給乙公司一批物資。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發(fā)貨,致使乙公司發(fā)生重大經(jīng)濟損失。2017年12月,乙公司將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賠償450萬元。2017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決,甲公司按或有事項準則對該訴訟事項確認預計負債300萬元。2018年2月10日,經(jīng)法院判決甲公司應賠償乙公司400萬元,甲、乙雙方均服從判決。判決當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賠償款400萬元。甲、乙兩公司2017年所得稅匯算清繳均在2018年3月20日完成(假定該項預計負債產(chǎn)生的損失不允許在預計時稅前抵扣,只有在損失實際發(fā)生時,才允許稅前抵扣)。公司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是3月26日,按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無其他利潤分配,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編制甲公司的會計分錄

84785034| 提問時間:2022 12/23 14:56
溫馨提示:如果以上題目與您遇到的情況不符,可直接提問,隨時問隨時答
速問速答
冉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稅務師,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上市公司全盤賬務核算及分析
你好,學員 借營業(yè)外支出400 貸預計負債400
2022 12/23 14:57
描述你的問題,直接向老師提問
0/400
      提交問題

      相關(guān)問答

      查看更多

      您有一張限時會員卡待領(lǐng)取

      00:10:00

      免費領(lǐng)取
      Hi,您好,我是基于人工智能技術(shù)的智能答疑助手,如果有什么問題可以直接問我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