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項銷售合同,合同中訂明甲公司應在2017年8月銷售給乙公司一批物資。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發(fā)貨,致使乙公司發(fā)生重大經(jīng)濟損失。2017年12月,乙公司將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賠償450萬元。2017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決,甲公司按或有事項準則對該訴訟事項確認預計負債300萬元。2018年2月10日,經(jīng)法院判決甲公司應賠償乙公司400萬元,甲、乙雙方均服從判決。判決當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賠償款400萬元。甲、乙兩公司2017年所得稅匯算清繳均在2018年3月20日完成(假定該項預計負債產(chǎn)生的損失不允許在預計時稅前抵扣,只有在損失實際發(fā)生時,才允許稅前抵扣)。公司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是3月26日,按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無其他利潤分配,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編制甲公司的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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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你好,學員
借營業(yè)外支出400
貸預計負債400
2022 12/23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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