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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購買乙公司價值30萬元的辦公用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張A銀行為付款人、票面金額為30萬元的定日付款匯票。乙公司收到匯票后,向A銀行提示承兌,A銀行予以承兌。后乙公司為償付所欠丙公司30萬元貨款,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并在背書時記載“禁止轉讓”字樣。丙公司購買原材料時,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丁公司。丁公司于該匯票付款期限屆滿時,向A銀行提示付款,A銀行以甲公司賬戶資金不足為由拒絕付款,并作成拒絕付款證明交給丁公司。要求: (1)A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2)丁公司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權?簡要說明理由。

84784948| 提問時間:2022 06/02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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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何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審計師,稅務師
(1)A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guī)定,承兌人(A銀行)不得以其與出票人(甲公司)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丁公司),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2)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出票人)、A銀行(承兌人)、丙公司(直接前手)行使追索權。根據規(guī)定,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但是,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乙公司)對其后手的被背書人(丁公司)不承擔保證責任,因此丁公司不得對乙公司行使追索權。
2022 06/02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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