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我國某居民公司,在甲國設立一個分公司,構成所在國的常設機構,需自主申報繳納甲國所得稅;在乙國設立一個全資子公司。某年該公司核算的甲國分公司預提所得稅稅后營業(yè)利潤95萬元,甲國企業(yè)所得稅率20%、預提所得稅率5%;取得乙國公司分回的利潤360萬元,乙國公司的當年利潤繳納乙國企業(yè)所得稅200萬元,當年稅后利潤的50%用于分配,乙國預提所得稅率10%。 要求:分別計算該公司來源于甲、乙兩國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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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國預提所得稅前所得=95÷(1-5%)=100(萬元)
來源于甲國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100÷(1-20%)=125(萬元)
(2)乙國預提所得稅前所得=360÷(1-10%)=400(萬元)
乙國所得間接負擔的企業(yè)所得稅=200×50%=100(萬元)
來源于乙國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400+100=500(萬元)
2021 05/06 18:40
依旖老師
2021 05/06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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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00
2021 05/07 09:45
請問當年利潤50%用于分配,是怎么理解的呢?360是其中的50%的利潤嗎?
依旖老師
2021 05/07 12:52
當年利潤的50%用于分配是指乙國公司稅后利潤的50%用于向股東進行分配,360是其中的50%的稅后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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