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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5日,甲公司自證券市場購入某股票,支付價款200萬元(假定不考慮交易費用)。甲公司將該股票作為其他債權(quán)工具投資核算。2016年12月31日,該股票的公允價值為150萬元。   假定稅法規(guī)定,其他債權(quán)工具投資持有期間公允價值變動金額及減值損失不計入應(yīng)納稅所得額,待出售時一并計入應(yīng)納稅所得額。 計算應(yīng)納稅所得額時 會計比稅法減少50萬,是不是需要納稅調(diào)增

84785004| 提問時間:2020 09/04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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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詩晗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
你好,同學(xué)。 是的,這個稅法上不認(rèn)可的。要調(diào)整處理的。
2020 09/04 15:50
84785004
2020 09/04 21:14
那我理解的是對的嗎 答案算應(yīng)納稅所得額時沒有考慮
陳詩晗老師
2020 09/04 21:16
你這里只是調(diào)整遞延所得稅,不會影響應(yīng)納稅所得稅。 因為公允價值變動50屬于其他綜合收益,不影響利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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