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好,某員工在A單位2月底已經(jīng)離職,但是A單位4月份的代扣代繳個人納稅申報還沒有轉(zhuǎn)出該員工,且A單位在4月份還申報了該員工3月份的工資及個人所得稅,后來該員工打電話了A公司,A公司說4月份申報的是3月份發(fā)的工資所屬期(其實是2月份的工資,工資是次月發(fā)),但是稅務(wù)上的信息是A公司是申報的3月份工資及個稅,該員工2月底就離職了,A公司這樣操作是不是有問題,是不是違法,且損害了A員工的利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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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你好 那你去看看你2月還有工資的話 實際4月他們是申報3月發(fā)放的工資 。 而你2月工資是在3月發(fā)放的話 就可能是在4月申報3月發(fā)放的工資個稅(也就是2月實際產(chǎn)生的工資個稅的 ) 如果不是這樣就是損害了你的利益。 你可以個稅APP里面投訴的
2020 04/02 16:34
84784959
2020 04/02 16:45
A公司說的就是4月份申報的是3月份發(fā)放的工資(也就是2月份的工資個稅),我是說這樣操作是不是違法?為何不3月直接申報2月份的工資個稅,4月申報,稅務(wù)就默認3月份也發(fā)了工資呀,其實工資就是到2月份。A公司說2月申報的是1月份發(fā)的工資(也就是19年12月的工資),就是都延后1個月申報個稅的,這樣違規(guī)嗎
84784959
2020 04/02 16:49
另A公司申報個稅還存在工資代扣的金額,與實際交稅的金額不一直都情況,這是不是違法?例如2月員工個稅,工資上公司代扣了200多,實際交稅(APP上可以查看)就100不到,是不是也在APP上投訴或申訴,謝謝。
meizi老師
2020 04/02 16:58
你好1. 實際中是這樣 是可以的 。 稅局那邊是說的發(fā)放的次月申報個稅的。 你2月工資 3月發(fā)放 在4月申報是可以的; 如果申報與你實際不一致 你可以投訴的 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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