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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銷售使用過的二手汽車(2016年12月購進),應(yīng)交增值稅率是否按照賣出價/1.03*0.02?

84784983| 提問時間:2019 07/15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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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藤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稅務(wù)師
你好,《財政部、國家稅務(wù)總局關(guān)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zhuǎn)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規(guī)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應(yīng)區(qū)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如果是2009年以后的購入的,可以采用3%減按2%
2019 07/15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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