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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的區(qū)別是什么?

網(wǎng)校學(xué)員| 提問時間:12/14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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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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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法中的兩個重要概念,其區(qū)別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定義: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guān)對一類或多類特定對象的一般規(guī)范性規(guī)定,不直接針對具體個體;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guān)對具體個體采取的特定行為,針對具體的對象。
2. 適用對象:抽象行政行為適用于一類或多類特定對象,其效力影響范圍更廣;具體行政行為適用于具體個體,其效力僅限于該個體。
3. 內(nèi)容特點:抽象行政行為具有一般性、規(guī)范性和預(yù)見性等特點,其目的是為了對特定對象進行一般性的規(guī)范管理;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具體性、個別性和直接性等特點,其目的是為了對具體個體進行特定的管理。
4. 效力方式:抽象行政行為的效力是普遍的,適用于所有符合條件的對象;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是具體的,僅適用于特定的對象。

總的來說,抽象行政行為是對一類或多類特定對象的一般性規(guī)范管理,具有普遍性和規(guī)范性;具體行政行為是對具體個體的特定管理行為,具有具體性和個別性。
2023-12-14 12: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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