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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貨勞司負責人就推行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問題答問

2018-01-09 19:59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2017年12月,國家稅務總局印發(fā)了《關于增值稅發(fā)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明確自2018年1月1日起推行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現就實施中的有關問題回答如下:

  一、為什么推行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

  為了方便納稅人準確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稅務總局編寫了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納稅人通過升級后的增值稅發(fā)票管理新系統(tǒng)開具增值稅發(fā)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并打印在發(fā)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

  二、未打印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的增值稅發(fā)票能否正常使用?

  由于納稅人眾多,系統(tǒng)升級需要一個過程,部分納稅人因未進行系統(tǒng)升級導致開具的增值稅發(fā)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未打印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的增值稅發(fā)票可以正常使用,無需重新開具。

  納稅人應當盡快進行系統(tǒng)升級,對于無法自行升級的納稅人,稅務部門和稅控服務單位將提供幫助。稅務部門已經并還將進一步采取措施,為納稅人開具發(fā)票提供更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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