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請問企業(yè)的個人股東轉讓股權時哪些屬于無正當理由、交易價格明顯偏低的情形?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文件的規(guī)定,二、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可視為計稅依據明顯偏低:
1.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2.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
3.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yè)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的;
4.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yè)的企業(yè)股權轉讓價格的;
5.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三、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ㄒ唬﹨⒄彰抗蓛糍Y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對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合計占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yè),凈資產額須經中介機構評估核實。
(二)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yè)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ㄈ﹨⒄障嗤蝾愃茥l件下同類行業(yè)的企業(yè)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ㄋ模┘{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屬實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