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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不定的技術轉讓合同的印花稅應如何繳納

2014-08-20 08:45 來源:江蘇地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納稅人簽訂的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轉讓收入根據(jù)實際經(jīng)營情況確定,此技術轉讓合同的印花稅應如何繳納?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1988〕國稅地字第25號)規(guī)定,4.有些技術合同、租賃合同等,在簽訂時不能計算金額的,如何貼花?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xiàn)利潤分成的;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guī)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卻無租賃期限的。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五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因此,若簽訂的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按實際經(jīng)營情況確定技術轉讓收入,可在簽訂時暫按5元貼花,待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并補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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