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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示:千萬別忽略增值稅發(fā)票備注欄!

2018-01-10 09:28 來源:重慶國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小小備注欄,功能不一般,各位小伙伴們 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注意哦!符合條件但未按規(guī)定填寫,備注欄信息的增值稅發(fā)票,將不能作為有效稅收憑證哦!今天小編就和你擺擺,那些需要填寫發(fā)票備注欄信息的常見經營行為,一定記得收藏哦~ ↓↓↓

1.貨物運輸

備注欄填寫: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運輸貨物信息,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依據:《關于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y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99號)第一條

2.建筑服務

備注欄填寫:建筑服務發(fā)生地縣(市、區(qū))名稱、項目名稱。

依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三項

3.轉讓不動產

備注欄填寫: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特別提醒:同時應在發(fā)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

依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四項

4.出租不動產

備注欄填寫: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依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五項

5.轉讓或出租土地使用權

參照不動產轉讓和出租填寫備注欄信息。

6.單用途商業(yè)預付卡(單用途卡)

若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一個納稅人,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且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依據:《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三條第四項

7.支付機構預付卡(多用途卡)

特約商戶收到支付機構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支付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依據:《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四條第四項

8.已繳納營業(yè)稅補開發(fā)票

備注欄填寫:“根據11號公告補開”或“根據18號公告補開”字樣、原地稅預繳稅款的完稅憑證號(或繳款書字軌及編號),以及原營業(yè)稅收入確認憑證編號。

特別提醒:2016年5月1日前發(fā)生的營業(yè)稅涉稅業(yè)務,需要補開發(fā)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七條、《關于做好補開增值稅普通發(fā)票有關問題的通知》(重慶市國家稅務局營改增領導小組辦公室2016 年5月4日發(fā)布)

9.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

備注欄填寫: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

依據:《關于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fā)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

有以上經營行為的納稅人,在填寫備注欄信息時,一定要按相關規(guī)定正確填寫哦~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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