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同時在兩個單位任職,如果年底兩個單位都發(fā)了年終獎,是否可以將兩處年終獎合并按特殊算法申報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diào)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的規(guī)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如果同時在兩個單位任職,且在同一月份發(fā)放年終獎的,可以將同一月份內(nèi)取得的年終獎合并,按國稅發(fā)〔2005〕9號規(guī)定的計稅辦法計征個人所得稅。如果不屬于同一個月的,只能選擇一個月按國稅發(fā)〔2005〕9號規(guī)定的計稅辦法計征個人所得稅,另一個月的年終一次性獎金做為當月收入補交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