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會計網校--正保遠程教育旗下品牌網站

稅務網校

企業(yè)財稅會員更多服務>>

您的位置:正保會計網校 > 稅務網校 > 納稅輔導 > 增值稅 > 正文

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設備并提供安裝,如何繳納增值稅

2015-06-15 14:16 來源:天津國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設備并提供安裝,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五條規(guī)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guī)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本條第一款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yè)稅的交通運輸業(yè)、建筑業(yè)、金融保險業(yè)、郵電通信業(yè)、文化體育業(yè)、娛樂業(yè)、服務業(yè)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本條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zx
辦稅日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