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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企業(yè)收取保證金逾期未退還是否要申報繳納增值稅

2015-04-27 11:26 來源:寧夏國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供電企業(yè)向購買方收取的保證金,逾期未退還。這筆逾期未退還的保證金是否要申報繳納增值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0號《電力產品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電力產品增值稅的計稅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電力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價外費用是指納稅人銷售電力產品在目錄電價或上網電價之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性質的費用。供電企業(yè)收取的電費保證金,凡逾期(超過合同約定時間)未退還的,一律并入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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