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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業(yè)的應(yīng)稅收入

2015-03-24 09:13 來源:寧波國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我公司是核定征收企業(yè),公司想處置固定資產(chǎn)轎車一輛,如何交納增值稅?是否減半征收?該車輛處置收入是否屬所得稅應(yīng)稅收入?

  答:國稅函〔2009〕377號規(guī)定:國稅發(fā)〔2008〕30號文件第六條中的“應(yīng)稅收入額”等于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余額。用公式表示為:應(yīng)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其中,收入總額為企業(yè)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該車輛處置收入屬于所得稅應(yīng)稅收入。該轎車購入時如果已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出售時按17%繳納增值稅;如果沒抵扣,按3%減按2%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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