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5號公告的專項報告是指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嗎
問: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第二十三條企業(yè)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請問:這里的專項報告是指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嗎?
答:該專項報告沒有規(guī)定需要第三方出具。只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三年以上,會計上作損失處理,再附報相關的情況說明,出具專項報告即可稅前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業(yè)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根據(jù)25號公告第46條相關規(guī)定還是不得稅前扣除。因此,并不是企業(yè)只要是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都能在稅前扣除,如果對方單位正常經(jīng)營,債權方主動放棄債權的,仍然不能在稅前扣除。另外,專項報告的出具,也應圍繞稅前扣除的六個原則來一一說明。為防范以后被查處的風險,企業(yè)在申報扣除此類損失時,應保留催收的相關證據(jù),以備稅務機關檢查。另外,對三年的掌握按連續(xù)36個月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