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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如何確定最低折舊年限

2014-12-26 14:36 來源:江蘇國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如何確定其最低折舊年限?

  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21號)“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五)電子設備,為3年。”

  企業(yè)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guī)定的折舊年限的60%;企業(yè)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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