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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個人技術入股何時繳納個稅?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qizhenzhen 2021/11/01 14:20:45 字體:

個人以技術入股屬于以非貨幣性資產入股,技術入股是否繳納個稅,在實務中經歷了從不征個稅到征收個稅,再到遞延繳納個稅的納稅變化。

1.個人以技術入股暫不征收個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319號)規(guī)定,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后投資于企業(yè),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企業(yè)股權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注: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號文件規(guī)定,本文廢止。

2.個人以技術入股征收個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評估增值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8]115號)第二條規(guī)定,個人以評估增值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取得股權的,對個人取得相應股權價值高于該資產原值的部分,屬于個人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被投資企業(yè)在個人取得股權時代扣代繳。

3. 個人以技術入股遞延繳納個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第三條規(guī)定,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fā)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xiàn)金、銀行存款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股權、不動產、技術發(fā)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貨幣性資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三條規(guī)定,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技術成果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y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目前,根據(jù)財稅〔2015〕41號規(guī)定,個人以技術投資入股,對個人轉讓技術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根據(jù)財稅〔2015〕41號和財稅〔2016〕101號規(guī)定可以選擇遞延納稅。

那么,個人以技術入股有誰納稅?是否需要被投資企業(yè)代扣代繳個稅?納稅地是哪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0號)規(guī)定:

一、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個人所得稅以發(fā)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并取得被投資企業(yè)股權的個人為納稅人。

二、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三、納稅人以不動產投資的,以不動產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以其持有的企業(yè)股權對外投資的,以該企業(yè)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以其他非貨幣資產投資的,以被投資企業(yè)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因此,個人以技術入股,應由投資的個人自行申報納稅,納稅所在地為被投資企業(yè)所在地稅務機關,被投資企業(yè)不需要代扣代繳個稅。

個人以技術入股何時繳納個稅呢?

 1. 個人以技術入股不享受遞延納稅的納時間。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第三條規(guī)定,個人應在發(fā)生應稅行為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個人如申請遞延在五年內分期納稅的納稅時間。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0號)第八條規(guī)定,納稅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需要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于取得被投資企業(yè)股權之日的次月15日內,自行制定繳稅計劃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納稅人身份證明、投資協(xié)議、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價格證明材料、能夠證明非貨幣性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的相關資料。

注意:五年內繳稅計劃,并非要求每年平均納稅,可以前幾年少繳或不繳,后幾年多繳或最后一年繳納,都是可以的。

根據(jù)財稅〔2015〕41號第四條規(guī)定,個人以技術投資入股過程中取得現(xiàn)金補價的,現(xiàn)金部分應優(yōu)先用于繳稅;現(xiàn)金不足以繳納的部分,可分期繳納。

3.個人如申請遞延至轉讓股權時繳納個稅的納稅時間。

個人以技術投資入股,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三條規(guī)定,轉讓股權時繳納個稅。

注意:

財稅〔2016〕101號規(guī)定,個人轉讓股權時,視同享受遞延納稅優(yōu)惠政策的股權優(yōu)先轉讓。遞延納稅的股權成本按照加權平均法計算,不與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權成本合并計算。

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以取得技術成果的企業(yè)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這與遞延五年內分期納稅的規(guī)定是不同的,遞延五年內分期納稅是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

選擇適用遞延納稅政策的,企業(yè)應在規(guī)定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xù)。未辦理備案手續(xù)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guī)定的遞延納稅優(yōu)惠政策。

遞延納稅期間,扣繳義務人應在每個納稅年度終了后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遞延納稅有關情況。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第一條第(五)項規(guī)定,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境內公司并選擇遞延納稅的,被投資公司應于取得技術成果并支付股權之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附件3)、技術成果相關證書或證明材料、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協(xié)議、技術成果評估報告等資料。

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咨詢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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