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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企業(yè)騙取出口退稅1.6億元

2015-08-17 09:30 來源:新華網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浙商何先永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8000余萬元、騙取出口退稅1.6億元,于2014年被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記者13日從紹興中院獲悉,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何先永自上世紀八十年代初從小作坊開始創(chuàng)業(yè),逐步建成紹興地區(qū)排名前列的大型制衣公司達亨集團,繼而在南非投資。該公司成為全省第二家在海外投資的民營企業(yè)。

2012年,何先永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8000余萬元被刑事拘留。隨著調查的深入,何先永名下的達亨公司被查出大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虛假出口,騙取出口退稅1.6億元。

經查,2007年10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何先永名下公司達亨制衣、達亨輕紡在沒有真實貨物在深圳港口出口的情況下,由第三方報關公司通過員工配單、制單方式,將其他不具有退稅資格企業(yè)委托報關的出口貨物以虛假出口報關。達亨制衣、達亨輕紡通過上述虛假報關方式向國稅部門申報在深圳海關的出口額為3.89億美元。

有貨物“出口”,勢必有貨款“入賬”。2007年11月至2012年3月,何先永及其妻子錢某某經人介紹高價非法購買3.4億美元用于出口外匯核銷,假裝成境外匯入的貨款。此外,為應付稅務部門檢查,公司通過被告人陳某某等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以形成購入原材料的進項發(fā)票。

陳某某等人在這其中扮演“掮客”的角色,分別聯(lián)系不需要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實際購貨方或委托加工方,承諾一定比例的價格優(yōu)惠。從2007年5月至2012年3月,僅陳某某一人便為達亨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5600余份,涉及浙江、福建等多個省份的30余家企業(yè)。

2014年11月,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何先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犯騙取出口退稅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之后何先永等人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省高院日前對該案作出二審裁定,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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