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明確稅收票證管理若干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于稅收票證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9號
為了適應稅收信息化發(fā)展需要,進一步加強我省稅收票證管理,保證國家稅費收入的安全完整,根據《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公布, 48號修正)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稅收票證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4號公布,2018年第31號修正)等有關規(guī)定,對稅收票證管理工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稅收票證和稅收票證專用章戳的種類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以下簡稱海南省稅務局)系統(tǒng)使用的稅收票證種類有《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xiàn)專用)》、《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xiàn)專用)》(非印刷)、《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稅收電子繳款書》、《稅收收入退還書》、《稅收收入電子退還書》、《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稅收完稅證明》(表格式、非印刷)、印花稅票、《印花稅票銷售憑證》等12種,同時將《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納入稅收票證范圍,作為視同現(xiàn)金管理的稅收票證進行管理。納入稅收票證管理的稅收票證專用章戳有:稅收票證監(jiān)制章、征稅專用章、退庫專用章、印花稅收訖專用章、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章等5種。
二、稅收票證的開具
(一)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通過稅收征管系統(tǒng)輸出打印的兩類非印刷稅收票證,應手工加蓋征稅專用章,交納稅人作完稅憑證。不同打印設備造成的色差不影響效力。
(二)《稅收完稅證明》(表格式)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開具,式樣、尺寸以及電子形式的稅收票證監(jiān)制章、征稅專用章均與稅務機關開具的一致。
(三)兩類非印刷稅收票證遺失補開時,應調用原稅收票證再次打印,并由稅收征管系統(tǒng)自動注明打印次數,不再開具新號碼的稅收票證。再次打印時,征稅專用章仍根據開具渠道,分別由電子稅務局加載輸出或稅收票證開具人員手工加蓋。
(四)納稅人遺失已完稅稅收票證需要稅務機關另行提供的,如稅款經核實確已繳納入庫或從國庫退還的,稅務機關應當開具稅收完稅證明或提供稅務機關留存聯(lián)次的原完稅稅收票證復印件,并加蓋征稅專用章后使用。
(五)稅收收入退還書應當由縣級以上(含縣級)稅務機關稅收會計開具并向國庫傳遞或發(fā)送。
三、稅收票證的結報繳銷
(一)結報繳銷流程
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與稅收票證管理人員之間,基層稅務機關與上級或所屬稅務機關之間,應當辦理稅收票款結報繳銷手續(xù)。
1.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向稅收票證管理人員結報繳銷視同現(xiàn)金管理的稅收票證時,應當將已開具稅收票證的存根聯(lián)、報查聯(lián)等聯(lián)次,連同作廢稅收票證、需交回的稅收票證及未開具的稅收票證(含未銷售印花稅票)一并辦理結報繳銷手續(xù);已開具稅收票證只設一聯(lián)的,稅收票證管理人員應當查驗其開具情況的電子記錄。
(1)辦理結報繳銷手續(xù)時填制《稅收票款結報繳銷單》,連同所收取的稅款或稅款匯總繳庫的相關憑證,向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辦理稅款結算和稅收票證結報繳銷,核對無誤的,雙方互相簽章并登記《稅收票證結報繳銷手冊》。
(2)代征代售人和扣繳義務人還應當報送代征、代扣稅款報告表,用于對代征代售、代扣代收稅款的核算及手續(xù)費的支付管理。代征代售人和扣繳義務人應報送代征代售、代扣代收稅款電子明細清單,列明納稅人名稱、稅種、稅目、稅款所屬期、稅額、已開具稅收票證字號等。
(3)稅務機關、代售人銷售印花稅票應當同時開具《印花稅票銷售憑證》;基層稅務機關印花稅票銷售人員、代售人向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辦理票款結報繳銷時,應當持《印花稅票銷售憑證》一并辦理。
(4)對丟失已開具視同現(xiàn)金管理稅收票證而未作結報繳銷處理的,應由稅收票證開具人員向納稅人方取得收據聯(lián)復印件,提供方需在復印件上加注“此件由XX單位或XX人提供,與原件無誤”字樣,并簽字或加蓋印章,據此辦理結報繳銷。
2.結報繳銷其他非現(xiàn)金管理稅收票證時,填票人員應持已開具、應繳銷的其他票證的相應聯(lián)次,連同作廢的票證一并辦理結報繳銷手續(xù)。
3.數據電文稅收票證由稅收征管系統(tǒng)自動生成《稅收票款結報繳銷單》進行結報。
(二)結報繳銷時限
稅收票款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時限辦理結報繳銷。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代征代售人開具稅收票證(含銷售印花稅票)收取現(xiàn)金稅款時,辦理結報繳銷手續(xù)的時限要求是:
1.當地設有國庫經收處的,應于收取稅款的當日或次日辦理稅收票款的結報繳銷。
2.當地未設國庫經收處和代征代售人收取現(xiàn)金稅款的,按照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額度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的標準辦理結報繳銷,并以期限或額度條件先滿足之日為準。
3.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的,應按稅法規(guī)定的稅款解繳期限一并辦理結報繳銷。
4.其他各種稅收票證的結報繳銷時限、基層稅務機關向上級或所屬稅務機關繳銷稅收票證的時限最長不超過一個月。
四、稅收票證的損失處理
(一)未開具稅收票證(含未銷售印花稅票)發(fā)生毀損或丟失、被盜、被搶等損失的,受損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清點核查,并由各級稅務機關按照權限進行損失核銷審批?!抖愂绽U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印花稅票發(fā)生損失的,由海南省稅務局審批核銷;《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xiàn)專用)》、《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印花稅票銷售憑證》等其他各種稅收票證發(fā)生損失的,由市、縣稅務機關審批核銷。
毀損殘票和追回的稅收票證按照稅收票證銷毀的相關規(guī)定銷毀。
(二)視同現(xiàn)金管理的未開具稅收票證(含未銷售印花稅票)丟失、被盜、被搶的,受損稅務機關應當查明損失稅收票證的字軌、號碼和數量,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報告上級或所屬稅務機關;經查不能追回的稅收票證,除印花稅票外,應當及時在辦稅場所和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公告作廢。
受損單位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或稅收票證印制企業(yè)的,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或稅收票證印制企業(yè)應當立即報告基層稅務機關或委托印制的稅務機關,由稅務機關按前款規(guī)定辦理。
對丟失印花稅票負有責任的相關人員,稅務機關應當要求其按照面額賠償;對丟失其他視同現(xiàn)金管理的稅收票證負有責任的相關人員,稅務機關應當要求其適當賠償。
一般情況下,賠償款和代征代售人違約金應以“非稅收入”的“其他收入”科目辦理繳庫,對于按照面額賠償的賠償款,應當作為稅收收入按照相應預算科目繳庫。
五、稅收票證的銷毀
未填用的《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印花稅票需要銷毀的,應當由兩人以上共同清點,編制銷毀清冊,逐級上繳海南省稅務局銷毀;未填用的其他各種稅收票證、賬簿和稅收票證資料需要銷毀的,應當由兩人以上共同清點,編制銷毀清冊,報經市、縣稅務機關批準,由兩人以上監(jiān)督銷毀。
六、稅收票證專用章戳的刻制及銷毀
除稅收票證監(jiān)制章外,其他稅收票證專用章戳由各市、縣稅務機關自行刻制并留底歸檔,并在完成刻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上報海南省稅務局備案。稅收票證專用章戳需要銷毀的,由刻制稅收票證專用章戳的稅務機關銷毀。
七、稅收票證及其他有關資料的保管
(一)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應當妥善保管紙質稅收票證及稅收票證專用章戳。市、縣稅務機關應當設置具備安全條件的稅收票證專用庫房,由收入規(guī)劃核算部門管理使用,庫房應具備防盜門窗、攝像監(jiān)控、滅火器等防盜、防火設施器材,防潮、防蟲蛀、防鼠咬等其他措施應有效;基層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和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應當配備稅收票證保險專用箱柜。
(二)稅務機關對結存的稅收票證應當每月進行盤點,發(fā)現(xiàn)結存稅收票證實物與賬簿記錄數量不符的,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并報告上級或所屬稅務機關。
(三)已結報繳銷的稅收票證和作廢的稅收票證應按統(tǒng)一方法分類整理、裝訂、登記造冊,每冊需加具封面、封底,并在封面注明單位、時間、編號、各種稅收票證的填用數、作廢數、經辦人簽章,連同稅收票證賬簿和稅收票證報表按保管要求移送歸檔,并按規(guī)定期限保存。
八、稅收票證及稅收票證專用章戳的檢查
稅務機關應當定期對本級及下級稅務機關、稅收票證印制企業(yè)、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稅收票證及稅收票證專用章戳管理工作進行檢查。
基層稅務機關每季進行全面的檢查,市、縣稅務機關每半年至少要組織一次抽查,省稅務機關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抽查,抽查面不少于30%,每三年至少組織一次全面的檢查。
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