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分機構之間的視同銷售風險,需要關注一下!
總公司跟出租方簽訂租賃合同,給分公司使用經營門店,如果總機構不跟分公司收租金,是否要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很多人認為總分機構企業(yè)所得稅是匯總納稅的,應該是一家,總分機構之間的服務業(yè)務在增值稅上也無須按視同銷售處理,實際上不是這樣的。
我們來看一下增值稅的政策,《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 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guī)定: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span>
在增值稅上,總公司和分公司是獨立的納稅人,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因此,總分機構之間互相提供服務,如果是無償的,應該按照視同銷售處理。
在實際業(yè)務中,由于總公司具有法人資格,房屋租賃合同一般都由總公司統(tǒng)一跟出租方簽訂,然后給分公司使用經營門店,如果總機構不跟分公司收租金,需要按視同銷售處理,很多企業(yè)沒有關注這個點。已經有上市公司因類似問題被稅局稽查,要求交大筆的稅款和滯納金,是時候該引起注意了。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chuàng)內容,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編輯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