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之股權轉讓:新變化與出資風險
2024年7月1日開始實施新公司法,隨著7月1日的臨近,對于股權轉讓是否有新變化?股權轉讓后新老股東是否有新的風險?
變化一:股東對外轉讓股權不再需要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
現(xiàn)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
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應當將股權轉讓的數(shù)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
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
劃重點:新公司法實施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無需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僅需要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并規(guī)定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
變化二:股權轉讓時,受讓人(即新股東)自記載于股東名冊時起就可以向公司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現(xiàn)公司法對于股東轉讓股權后,受讓人何時主張行使股東權利無明確規(guī)定,導致實務中存在爭議。目前大家普遍接受的觀點是,受讓人在股權轉讓后,還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門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才是受讓人開始行使股東權利的第一步。只有完成股權登記,受讓人才能名正言順地成為公司的股東,享有相應的權益。
新公司法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書面通知公司,請求變更股東名冊;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并請求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股權轉讓的,受讓人自記載于股東名冊時起可以向公司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劃重點:新公司法實施后,新股東受讓股權的,一定要書面通知公司并請求變更股東名冊,以便及時行使股東權利。如公司拒絕或者在合理期限內不予答復的,轉讓人、受讓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股東轉讓認繳出資的股權,新老股東面臨的新風險。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條 公司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盏?,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條 股東轉讓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的,由受讓人承擔繳納該出資的義務;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轉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日期繳納出資或者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所認繳的出資額的股東轉讓股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受讓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轉讓人承擔責任。
上述是新公司法新增的規(guī)定,因此,在新規(guī)定下,新老股東面臨如下新的風險:
1.老股東面臨的新風險
1)老股權轉讓認繳資本金的股權,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
2)對于未按期出資或出資不實的,老股東存在承擔補足資本金的連帶責任。
如受讓人(即新股東)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轉讓人(即老股東)承擔補足資本金的責任。
因此,新公司法延長和增加了的老股東出資責任,即使股權轉讓后,在一定情況下老股東承擔補足資本金的出資責任。
2.新股東面臨的新風險
1)因老股東出資不實而補足資本金的連帶責任風險。
股東轉讓股權,因老股東出資不足,受讓人(即新股東)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但受讓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轉讓人(即老股東)承擔補足資本金責任。
2)新股東受讓認繳資本金的股權,存在加速出資的風險。
新股東受讓繳資本金的股權,如公司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盏?,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新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因此,新公司法加重了新股東的出資責任。從總的角度看,新公司法為了保護債權人權益加大了新老股東的出資責任,新股東購買股權時要求關注與股權相關的責任,避免未來補繳資本金和提前出資的風險。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chuàng)內容,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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