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決議給高管分紅,但未分紅,是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問題】
我們公司做出了利潤分配決議,決議明確給高管分紅了,但是實際沒有支付分紅款,那么我公司是否需要履行代扣代繳個稅義務?
【答案】
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89號) 規(guī)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實行源泉扣繳的征收方式,其扣繳義務人應是直接向納稅義務人支付利息、股息、紅利的單位。
同時,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7]656號)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將屬于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quán)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guī)規(guī)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