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未提足折舊推倒重建,會計和所得稅處理有何差異
【問題】
公司的房屋未提足折舊,現在房子推倒重建,會計和所得稅處理有何差異?
【答案】
在會計核算方面,房屋推倒重建,房子未提足折舊,應該通過"固定資產清理"核算,將凈殘值與變現收入的差額計入營業(yè)外支出,作為損失處理。
依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 第九條規(guī)定: 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前所發(fā)生的必要支出構成。
由于前一個房產推倒發(fā)生的損失,不屬于后面一個房產的建造成本,因此不應該計入后面建造房屋的成本。如果會計處理把前一個房產的損失計入后面重新建造房屋原值的話,會導致虛增后面重建房屋的賬面原值,同時會導致增加房產稅的計稅余值。
在所得稅處理方面,依據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34號公告規(guī)定:企業(yè)對房屋、建筑物固定資產在未足額提取折舊前進行改擴建的,如屬于推倒重置的,該資產原值減除提取折舊后的凈值,應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并在該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稅法規(guī)定的折舊年限,一并計提折舊。
因此,在所得稅處理上,推倒時計入營業(yè)外支出的損失,當年匯算清繳納稅調增,等重置后增加固定資產計稅成本,在以后折舊年限內匯算清繳時納稅調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