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跟購買方收取的違約金是否繳納增值稅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nbsp;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guī)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nbsp;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155號)規(guī)定:“一、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納稅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和逾期包裝物押金,應視為含稅收入,在征稅時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并入銷售額計征增值稅。”?
因此,根據上述規(guī)定,在發(fā)生應稅行為發(fā)生的前提下收取的違約金需要繳納增值稅,換算成不含稅收入作為銷售額計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