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調取企業(yè)賬簿資料的依據是啥,是不是應該出具相關手續(xù)
答:參考《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 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一)檢查納稅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
《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guī)定》第十八條? 調取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時,應當向被查對象出具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并填寫調取賬簿資料清單交其核對后簽章確認。
調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應當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并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調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應當經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并在30日內退還。
退還賬簿資料時,應當由被查對象核對調取賬簿資料清單,并簽章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