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房產至子公司,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在合并報表中如何處理
A公司轉讓房產至子公司B,子公司B打算將房屋打造為酒店對外經營,A公司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在合并報表中如何處理?
合并報表中建議列示為其他非流動資產。根據《監(jiān)管規(guī)則適用指引——會計類第1號》的規(guī)定:“一、集團內轉讓房地產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是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對應稅率計算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的確認應與房地產增值的實現相對應。因此,在轉讓方的個別財務報表中,應在轉讓房地產取得增值額的當期,將土地增值稅計入損益。
集團為了出售目的而持有房地產的,在合并財務報表中,集團內部轉讓房地產的期間,由于內部交易未實現損益已被抵銷,集團層面沒有實現房地產增值,因而合并利潤表中沒有反映該項轉讓交易的利得。相應地,集團內公司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也不應確認為當期損益,而應在合并資產負債表中將其作為一項資產列示;待房地產從該集團出售給第三方,在集團合并利潤表中實現增值利得時,再將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轉入當期損益?!?/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