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核算記賬憑證沒有附原始憑證,是違反了哪個規(guī)定
會計核算記賬憑證沒有附原始憑證,是違反了哪個規(guī)定?
參考《會計法》規(guī)定:
“第九條 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fā)生的經濟業(yè)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yè)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下列經濟業(yè)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xù),進行會計核算:
(一)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二)財物的收發(fā)、增減和使用;
(三)債權債務的發(fā)生和結算;
(四)資本、基金的增減;
(五)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七)需要辦理會計手續(xù)、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
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的經濟業(yè)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并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更正、補充。
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記帳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