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進商品混凝土,對方選擇簡易計稅納稅,能否開具專用發(fā)票
【問題】
從一般納稅人企業(yè)購進商品混凝土,對方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3%繳納增值稅,能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答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三)項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注:自2014年7月1日起由財稅[2014]57號調整為3%)計算繳納增值稅:6.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三條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適用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三條規(guī)定的,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因此,一般納稅人銷售商品混凝土,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