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工作了7個月,發(fā)放年終獎時如何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問題】
員工本年在我單位只工作了7個月,12月發(fā)放該員工年終獎時準備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為其代扣代繳個稅,此時計算方法是除以7、還是除以12來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答案】
《財政部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一條 關于全年一次性獎金、中央企業(yè)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的政策:
(一)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規(guī)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lián)Q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根據上述規(guī)定,應直接除以12來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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