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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什么時候可以延期申報,什么時候又可以延期繳納稅款?

2016-09-27 08:49 來源:重慶國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更新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0號)

公布了保留的7項稅務行政許可事項:

1、企業(yè)印制發(fā)票審批、

2、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

3、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

4、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

5、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增值稅稅控系統(tǒng))高開票限額審批

6、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yè)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

7、非居民企業(yè)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的審批。

申請條件、申請材料

一、企業(yè)印制發(fā)票審批

(一)申請人條件

1.取得印刷經(jīng)營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

2.設備、技術水平能夠滿足印刷發(fā)票的需要;

3.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嚴格的質(zhì)量監(jiān)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二)申請材料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原件;

2.稅務登記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3.經(jīng)辦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4.代理委托書原件;

5.代理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6.《印刷經(jīng)營許可證》或《其他印刷品印制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7.生產(chǎn)設備、生產(chǎn)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復印件;

8.生產(chǎn)工藝及產(chǎn)品檢驗制度復印件;

9.保存、運輸及交付相關制度復印件。

二、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

(一)申請人條件

1.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fā)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2.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二)申請材料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原件;

2.《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原件;

3.稅務登記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4.經(jīng)辦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5.證明材料復印件;

6.代理委托書原件;

7.代理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8.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原件及復印件;

9.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省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原件及復印件

10.《資產(chǎn)負債表》原件及復印件;

11.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fā)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應報送因不可抗力的災情報告或公安機關出具的事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

(一)申請人條件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人們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克服的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風災、地震等。

2.因財務處理上的特殊原因,賬務未處理完畢,不能計算應納稅額,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

(二)申請材料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原件;

2.《延期申報申請核準表》原件;

3. 經(jīng)辦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4.納稅人確有因難不能正常申報的情況說明原件;

5.代理委托書原件;

6.代理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四、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

(一)申請人條件

申請人對稅務機關采取以下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jù),經(jīng)稅務機關認定后,調(diào)整應納稅額:

1.參照當?shù)赝愋袠I(yè)或者類似行業(yè)中經(jīng)營規(guī)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2.按照營業(yè)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二)申請材料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原件;

2.稅務登記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3.經(jīng)辦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4.證明材料復印件;

5.代理委托書原件;

6.代理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五、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增值稅稅控系統(tǒng))高開票限額審批

(一)申請人條件

已納入增值稅稅控系統(tǒng)管理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二)申請材料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原件;

2.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高開票限額申請單原件;

3.代理委托書原件;

4.代理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六、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

其他企業(yè)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

(一)申請人條件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企業(yè)。

(二)申請材料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原件;

2.經(jīng)辦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3.代理委托書原件;

4.代理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5.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確有困難的證明材料原件。

七、非居民企業(yè)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

匯總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的審批

(一)申請人條件

1. 在中國境內(nèi)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yè)。

2. 經(jīng)批準匯總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后,需要增設、合并、遷移、關閉機構、場所或者停止機構、場所業(yè)務的非居民企業(yè),需要變更匯總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的主要機構、場所的。

(二)申請材料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原件;

2.稅務登記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3.(1)匯總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的機構、場所對其他機構、場所負有管理責任的證明材料;

(2)設有完整的賬簿、憑證,能夠準確反映各機構、場所的收入、成本、費用和盈虧情況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4.經(jīng)辦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5.代理委托書、原件;

6.代理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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