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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稅制的立法改革要穩(wěn)步推進

2015-11-20 09:26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房地產稅近日納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立法計劃。一種新型的房地產稅將逐步走進社會公眾的日常生活。房地產稅雖在國外許多國家已實行許多年,但在我國仍是一個充滿爭議的話題,目前尚未有可供公開討論的房地產稅法律草案,房地產稅制度的細節(jié)還不得而知。

一種新的稅制改革,需要在明確的前提下采取適當?shù)牟呗,穩(wěn)步推進。

房地產稅改革應按照“先經營房后居住房,先高端房后普通房,先城鎮(zhèn)后農村”的路徑逐步推進。具體可分為經營性房地產稅改革、高端住宅房地產稅改革和城鎮(zhèn)普通住房房地產稅改革三個階段。

1.首先是經營性房地產稅改革階段。

這一階段的主要改革設想是:(1)取消從租計征的房地產稅,所有應稅的經營性房產統(tǒng)一按原值征收房地產稅,但個人出租的住房仍按原稅收政策執(zhí)行;(2)將農村經營性房產納入征稅范圍。

這個階段的改革主要解決兩大稅收歧視問題:一是租賃房產的稅收歧視問題,二是城鄉(xiāng)地區(qū)稅收歧視問題。房地產稅屬于財產稅,應以存量財產價值為計稅依據,因此,按照租金收入流量計征房地產稅,不僅違背了房地產稅的財產稅性質定位,而且造成房產租賃業(yè)承擔了額外的稅收負擔,形成產業(yè)稅收歧視。

至于個人居民房屋出租仍保留現(xiàn)行政策不變,主要是基于三點考慮:一是將居民住房的房地產改為從價征稅,并按照房產原值扣除一定比例后的計稅余值計算稅額,與原來按租金收入計稅相比,可能會造成納稅人稅負的較大變動;二是納稅人數(shù)量眾多分散,房產原值信息的核實也會遇到很多障礙,不利于稅改的平穩(wěn)推行;三是按照房產原值征稅本身是不合理的,因為同樣市場價值的房產,高原價房產比低原價房產會承擔更多的稅。按原值計稅,就造成納稅人因為購房時間的差異出現(xiàn)稅收負擔不公平的現(xiàn)象。而且,先購房者一般屬于經濟能力相對較強的群體,而后來購房的人在承擔高房價的同時還要承擔更多的房地產稅,不管從橫向來說還是縱向來說都存在不公平。

至于農村經營性房產長期不納入房地產征稅范圍,顯然是不合理的,這事實上歧視城鎮(zhèn)擁有經營性房產的納稅人。這項改革不僅理由比較充分,而且契合實際,操作難度不大,易于推行。

2.高端住宅房地產稅改革階段。此階段房地產稅改革的設想是對高端住宅在保有環(huán)節(jié)按交易價格征收房地產稅。高端住宅房地產稅的改革在具體實施時,可按口徑由小及大、先增量再存量、先城鎮(zhèn)再農村、先原值再評估值分步進行。高端住宅的標準,可以參照重慶房產稅試點改革方案,具體包括兩種住宅:一是個人擁有的獨棟或聯(lián)體別墅;二是指建筑面積交易單價達到上兩年本地區(qū)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積均價2倍(含2倍)以上的高檔住房。

此階段改革要達到的主要目的是:取得一定規(guī)模的稅收收入,建立起稅收與支出聯(lián)系的機制,贏得當?shù)剌^富裕階層民眾對房地產稅改革的支持,為下一階段的改革創(chuàng)造良好的征納氛圍。由于此階段的改革主要針對高檔住宅,涉及受眾群體較少且相關納稅人負擔能力相對較強,盡管這部分納稅人稅負有所增加,但只要控制在適當范圍且支出體現(xiàn)一定的受益性,就容易為其所接納。

此外,對居民住宅征收保有環(huán)節(jié)房地產稅可以提升征管水平,并為第三階段改革積累經驗。此階段不能對獲取財政收入寄予太高期望,而是應多從逐步推進改革的戰(zhàn)略角度考慮。

3.城鎮(zhèn)住房的房地產稅改革階段。

此階段房地產稅改革的主要內容是:(1)將城鎮(zhèn)普通居住用房納入征收范圍;(2)統(tǒng)一按照評估價值征收房地產稅,包括對外出租的居民用房;(3)取消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

該階段的改革涉及廣大公眾的切身利益,需要穩(wěn)妥進行。首先是總結前兩個階段的改革的經驗,其次要完成若干準備工作,如建立房地產登記和房地產評估系統(tǒng),還有要特別注重充分體現(xiàn)公眾意見。即便到了房地產稅全面實施階段,也不可操之過急、苛求達到一定的收入規(guī)模,而是應把重點放在確保稅制公平及公眾接受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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