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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總印發(fā)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實施方案

2015-09-01 08:42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內容摘要:建立稅務稽查異常對象名錄庫,實施動態(tài)管理,稅務稽查隨機抽查結果將納入納稅信用和社會信用記錄。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guī)范事中事后監(jiān)管的通知》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推進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實施方案》(稅總發(fā)〔2015〕104號),安排部署稅務稽查工作。

《方案》明確所有待查對象,除線索明顯涉嫌偷逃騙抗稅和虛開發(fā)票等稅收違法行為直接立案查處的外,均須通過搖號等方式,從稅務稽查對象分類名錄庫和稅務稽查異常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

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在收集各類稅務稽查案源信息的基礎上,建立稅務稽查異常對象名錄庫,實施動態(tài)管理。名錄庫應包括長期納稅申報異常企業(yè)、稅收高風險企業(yè)、納稅信用級別低的企業(yè)、多次被檢舉有稅收違法行為的企業(yè)、相關部門列明違法失信聯合懲戒企業(yè)等,并錄入稅務登記基本信息以及涉嫌稅收違法等異常線索情況。

《方案》規(guī)定了隨機抽查分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明確了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對全國、省、市重點稅源企業(yè),采取定向抽查與不定向抽查相結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則上每5年檢查一輪;對非重點稅源企業(yè),采取以定向抽查為主、輔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過3%;對非企業(yè)納稅人,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過1%;對列入稅務稽查異常對象名錄庫的企業(yè),要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3年內已被隨機抽查的稅務稽查對象,不列入隨機抽查范圍。

將稅務稽查隨機抽查結果納入納稅信用和社會信用記錄,按規(guī)定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和全國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平臺,與相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將嚴重稅收違法行為列入稅收違法“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讓失信者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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