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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全面推行匯總征稅改革

2015-07-28 09:39 來源:西安晚報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自今年7月27日起,海關全面推行匯總征稅改革,在有效監(jiān)管前提下變“逐票審核、先稅后放”的傳統(tǒng)模式為“先放后稅,匯總繳稅”的稅收征管新模式。

這是記者在此間海關總署舉行的新聞吹風會上了解到的信息。

據海關總署關稅司副司長高瑞峰介紹,匯總征稅新模式下,海關對符合條件的進出口納稅義務人在一定時期內多次進口貨物應納稅款實施匯總計征,即企業(yè)無需再向海關逐票申報納稅再提取貨物,而是可以在提供稅款擔保后先行提取貨物,事后在規(guī)定的納稅周期內匯總繳付稅款。

從前期試點情況看,此項改革成效明顯。例如,沈陽海關轄區(qū)內的一家合資企業(yè),每周有多批貨物申報進口。在傳統(tǒng)征管模式下,每票進口貨物均需在規(guī)定時間內逐票納稅后提取,企業(yè)每周需預測下周的待繳稅款并安排資金周轉。匯總征稅試點后,該企業(yè)在海關協助下按月結算應繳稅款并集中支付,既簡化了納稅作業(yè),又提高了通關效率和資金使用效率,降低了運營成本。

據了解,這項改革在全國推開后,企業(yè)可向注冊地直屬海關的關稅職能部門申請開展匯總征稅業(yè)務,申請企業(yè)條件包括:應為一般認證及其以上的企業(yè);必須開通海關稅費電子支付;上一自然年的月均納稅次數不低于4次;向海關的申報符合規(guī)范要求,遵守海關稅收征管法律法規(guī),納稅及時等。同時,匯總征稅必須以稅款擔保為前提,擔保形式包括保證金和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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