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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法定”重新寫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

2015-03-13 08:48 來源:經(jīng)濟參考報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內容摘要:稅收法定原則的確立是此次立法法修改的最大亮點之一,也有專家呼吁禁止在法律制定前的稅收立法授權。

3月12日,“稅率法定”重新寫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短短幾天時間,從三審稿中的缺失到再次加入。業(yè)內認為,稅收法定原則的確立是此次立法法修改的最大亮點之一,也有專家呼吁禁止在法律制定前的稅收立法授權。

3月12日上午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主席團第二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根據(jù)代表意見,將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中“稅種的開征、停征和稅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這一法定事項的表述,修改為“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作了關于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報告指出,修正案草案第三條中規(guī)定“稅種的開征、停征和稅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規(guī)定。一些代表建議將稅收要素中的“稅率”予以明確列舉。

法律委員會經(jīng)研究認為,稅率是稅種的基本要素,凡是單行稅法都要對稅率作出規(guī)定,比如企業(yè)所得稅法,在設立這一稅種的同時,規(guī)定稅率為25%;明確稅率由法律規(guī)定,并不排除稅收單行法律同時明確由國務院對具體稅率作出調整,比如車船稅法,在規(guī)定稅目稅額的同時,相應也規(guī)定了幅度,并授權國務院或者地方可以在幅度內確定具體稅額或者調整。

法律委員會按照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根據(jù)代表們的意見,建議將這一項的表述修改為:“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

對此,北京大學財經(jīng)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表示:“設定稅種、確定稅率的用語,表述準確、科學,稅率是稅收要素的核心。”在他看來,“要素法定只是形式法定,以公平稅負、量能課稅為內容的實質法定是我們的追求。”

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發(fā)言人傅瑩4日在新聞發(fā)布會上說,稅收法定的條件已經(jīng)逐漸成熟,總的目標是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

對此,天津財經(jīng)大學經(jīng)濟學院教授李煒光接受《經(jīng)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稱:“目前全國人大專門機構和專業(yè)人員配備不足,很難承擔起稅收法定這樣大的職責。但是今后幾年是稅收立法的密集期、高峰期,人大至少要完成至少六大稅種的立法工作。到2020年,我國就要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就這幾年時間,立法任務十分緊迫和繁重,刻不容緩。應增設專門機構,配備專業(yè)人員。”

十八屆三中全會之所以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目的在于解決目前稅收立法法律層級過低的問題,即解決稅收法律太少、主要依據(jù)國務院制定的暫行條例征稅的問題。

也有專家認為,從現(xiàn)在到2020年還有5年時間,在2020年稅收法律制定前,授權禁止問題需要得到妥善解決。

業(yè)內人士張永志告訴《經(jīng)濟參考報》記者:“目前就開征新稅直接制定法律、不再進行法律制定前的授權已經(jīng)達成共識。因此,應當在立法法中體現(xiàn)這一精神,即將稅收立法作為法律制定前授權立法的除外事項,禁止在進行法律制定前的稅收立法授權?蓪⒌诰艞l關于授權立法的規(guī)定修改為:本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事項,除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稅收等事項外,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jù)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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