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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3號公告:簡化建筑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

2017-12-04 11:17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為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tǒng)“放管服”改革,簡化辦稅流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tǒng)“放管服”改革 優(yōu)化稅收環(huán)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fā)〔2017〕101號)要求,現就建筑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按規(guī)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實行一次備案制。

  二、納稅人應在按簡易計稅方法首次辦理納稅申報前,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備案手續(xù),并提交以下資料:

 。ㄒ唬榻ㄖこ汤享椖刻峁┑慕ㄖ⻊,辦理備案手續(xù)時應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復印件);

 。ǘ榧坠┕こ烫峁┑慕ㄖ⻊、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辦理備案手續(xù)時應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復印件)。

  三、納稅人備案后提供其他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筑服務,不再備案。納稅人應按照本公告第二條規(guī)定的資料范圍,完整保留其他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建筑服務的資料備查,否則該建筑服務不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稅務機關在后續(xù)管理中發(fā)現納稅人不能提供相關資料的,對少繳的稅款應予追繳,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四、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上述規(guī)定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備案,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無需備案。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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