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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日起實施的財稅新政策

2014-10-26 10:48 來源:正保會計網(wǎng)校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10月13日,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8號),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2號)附件3《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中,增設"小微企業(yè)免稅銷售額"、"未達起征點銷售額"、"其他免稅銷售額"、"本期免稅額"、"小微企業(yè)免稅額"、"未達起征點免稅額"等欄次。本公告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2號附件3、4內(nèi)容同時廢止。

  ·10月2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yè)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4〕78號),明確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yè)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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